同 志 外 遇 |
侵 害 配 偶 |
感 情 挽 回 |
感 情 破 壞 |
婚 姻 挽 回 |
婚 前 徵 信 |
蒐 證 調 查 |
外 遇 抓 姦 |
私 家 偵 探 |
尋 人 服 務 |
離 婚 設 計 |
離 婚 協 調 |
告 白 服 務 |
分 手 服 務 |
通姦所生之子女,應從何人之姓?
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:「子女從父姓。但母無兄弟,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,從其約定。贅夫之子女從母姓。 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,從其約定。」通姦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,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,可分別討論如下:
(一)未受認領、準正前: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認為:非婚生子女在未經其生父認領前,與其生父既無父與子女之親屬關係,而其生母之關係,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,視為婚生子女,無須認領。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本旨推之,自應解為從母姓。
(二)已經認領、準正而成為婚生子女者: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〈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〉、準正〈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〉者,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,使其從父姓為宜,依此見解,子女若尚未報出生戶口,即為生父認領時,可直接從父姓報出生戶口。
反之,子女已從母姓報出生戶口,始由父認領時,子女當然改從父姓。惟若生母方面有「母無兄弟」之情形者,仍得依生父及生母之約定使該子女仍保留母姓,此為解釋上當然之結果。
中天女子國際徵信始終堅持專業、效率、保密、貼心、及使命必達的徵信服務。收費公道,保證絕不中途加價。全年無休二十四小時待命!
為提升中天女子國際徵信服務品質及保障委託人權益,如有服務不周之處,請速撥:02-2362-2251 電子郵件信箱:is007tw@yahoo.com.t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