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 志 外 遇 |
侵 害 配 偶 |
感 情 挽 回 |
感 情 破 壞 |
婚 姻 挽 回 |
婚 前 徵 信 |
蒐 證 調 查 |
外 遇 抓 姦 |
私 家 偵 探 |
尋 人 服 務 |
離 婚 設 計 |
離 婚 協 調 |
告 白 服 務 |
分 手 服 務 |
離婚協調
第1052條: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第1120條:扶養之方法,由當事人協議定之;不能協議時,由親屬會議定之。但扶養費之給付,當事人不能協議時,由法院定之。
很多人在要決定離婚時會擔心無法爭取到監護權;監護權的歸屬沒有絕對,於是當然也不是男方的優勢,也不是收入高者就可以獲得監護權。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,主要還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,監護權的判決會根據子女的年齡、意願,父母年齡、品行、職業、教養方式以及與子女互動情況等等因素做考量。
贍養費的爭取:在你跟另一半努力辛苦了好一段時間後,由於婚姻的不順遂,導致無法繼續生活,那夫妻倆共同努力得來的財產~~該如何分配!!是否能夠得到一個合情合理應有的權益!!讓中天女子國際徵信來幫助您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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