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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認偷吃僅愛撫 不算通姦
曾姓男子被控與沈姓女子通姦,他承認發生過五、六次「性行為」,但堅稱自己罹患糖尿病勃起困難,從未「插入」,彼此僅愛撫。曾妻也證稱「老公常不行」,檢方認為性器官沒有接合,不構成通姦罪,處分不起訴。
台北地檢署指出,妨害家庭的通姦、相姦罪構成要件,是男女有姦淫行為,姦淫是指男女交媾,必須以生殖器接合才算數;根據最高法院判例,若生殖器僅接觸而未插入,即未達接合程度,屬於未遂犯,但通姦、相姦罪不處罰未遂犯。
曾姓男子(四十二歲)被妻子控告,前年八月至今年二月,多次與長他一歲的沈姓女子發生性行為。
沈姓女子承認兩人有過性行為五、六次,兩次到旅館,其餘多在沈女的住處;不過他堅稱自己罹患糖尿病,影響勃起功能,總是「進不去」,與沈女發生關係時,只有彼此撫摸。
台北地檢署調查,曾姓男子詳述自己與沈性女子發生性行為的次數與地點,況且,他自承與他人發生性行為,有使自己陷於刑事追訴處罰的危險,應該不至於說謊,證詞可信。
不過,曾姓男子罹患糖尿病也是事實,曾妻又證稱老公確實有勃起困難情形,既無證據證明曾與沈女有性器接合,及無證據證明兩人姦淫,也就不構成妨害家庭的通姦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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